一、病人的权利
医患关系中的病人权利有:
1、获得基本医疗保健的权利。
2、人格受到尊重的权利,不得歧视、遗弃、侮辱等。
3、知情同意权:病人有权获知有关其疾病、诊断、治疗方针及预后情况。
4、隐私权:
病人有权要求医护人员对于业务知悉病人之秘密,不得无故泄漏,此外,有关病人个人私生活事项不愿为外人知悉者,也应予以保守秘密。
5、自主权:
完全行为能力引以本人意愿为准,当父母、配偶与病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尊重患者本人的意愿。
6、拒绝医疗权:
病人有权决定或拒绝任何检查或治疗,并获知所作决定可能引发的后果。
7、有获社会救助的权力。
8、有对医疗机构的批评建议权利。
9、有因医疗事故所造成损害获得赔偿权利:因医疗事故而造成病人身体或生命造成损害,可向国家请求赔偿。
二、病人的义务
1、有如实陈述病情的义务。
2、有配合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一切检查治疗的义务(遵守医嘱的义务)。
3、支付医疗费用及其他服务费用的义务。
4、尊重医务人员的劳动及人格尊严的义务。
5、有遵守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的义务。
6、有不影响他人治疗,不将疾病传染给他人的义务。
7、有爱护公共财物的义务。
8、有接受强制性治疗的义务(急危病人、戒毒、传染病、精神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