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的权力和义务

发布时间:2016/12/8 点击量:5642 来源:重症医学科

一、病人的权利

医患关系中的病人权利有:

1、获得基本医疗保健的权利。

2、人格受到尊重的权利,不得歧视、遗弃、侮辱等。

3、知情同意权:病人有权获知有关其疾病、诊断、治疗方针及预后情况。

4、隐私权:

病人有权要求医护人员对于业务知悉病人之秘密,不得无故泄漏,此外,有关病人个人私生活事项不愿为外人知悉者,也应予以保守秘密。

5、自主权:

完全行为能力引以本人意愿为准,当父母、配偶与病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尊重患者本人的意愿。

6、拒绝医疗权:

病人有权决定或拒绝任何检查或治疗,并获知所作决定可能引发的后果。

7、有获社会救助的权力。

8、有对医疗机构的批评建议权利。

9、有因医疗事故所造成损害获得赔偿权利:因医疗事故而造成病人身体或生命造成损害,可向国家请求赔偿。

二、病人的义务

1、有如实陈述病情的义务。

2、有配合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一切检查治疗的义务(遵守医嘱的义务)。

3、支付医疗费用及其他服务费用的义务。

4、尊重医务人员的劳动及人格尊严的义务。

5、有遵守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的义务。

6、有不影响他人治疗,不将疾病传染给他人的义务。

7、有爱护公共财物的义务。

8、有接受强制性治疗的义务(急危病人、戒毒、传染病、精神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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