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2/11/12 点击量:9155

  关于贯彻落实《医疗机构

  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实施意见

  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今年6月29日联合印发了《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为深入贯彻落实,结合医院实际,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各党支部、大科(系统)、科室遵照执行。

  一、组织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好《规范》,医院成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领导小组由院长唐刘红、党委书记杨尚荣任组长,党委副书记金锋任副组长,院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成员由党办、院办、人事科、医教处、护理部、营销科等职能科室及党支部、大科负责人组成,挂靠党办,负责日常工作。各党支部、大科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

  二、目的意义

  《规范》是根据国家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当前全国医疗机构所有从业人员在医德医风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面临的严峻复杂形势制定的。贯彻执行《规范》,对于深化我院文化建设,弘扬“仁爱济世,精诚行医”办院宗旨和“团结、奋进、务实、创新”医院精神,促进从业人员廉洁自律,塑造医院良好形象,和谐医患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措施要求

  1、各职能科室要结合实施意见,明确工作职责。从今年起,党办要将《规范》纳入年度医德医风考评;院办要将《规范》内容列入医院年度工作计划;人事科要将《规范》与职工年度考核、晋职晋升等相结合;医教处、护理部要将从业人员执行《规范》情况,作为医师定期考核、专业技术人员业务培训重要内容和考核的重要依据;营销科要通过报刊、医院网站、宣传展板等载体,广泛宣传,营造学习氛围;其他职能科室也要结合自身职能,组织本部门员工学习培训,并认真执行。

  2、各党支部、大科(系统)、科室要结合实际,制定学习培训计划,并将学习培训计划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中,2012年的学习培训计划请于11月1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党支部、大科(系统)、科室要分步骤、分系统组织学习讨论,全年集中学习原则上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半天,并做好记录。要达到人人知晓、人人掌握、人人遵守的目标。各党支部、大科要结合系统实际,分别制作一期专题展板。

  3、各党支部、大科(系统)、科室要将贯彻落实《规范》作为一项日常性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对学习情况进行抽查,保证有效落实,并将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工作总结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将《规范》发放到职工手中。

  4、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党支部、大科(系统)、科室的贯彻情况进行抽查,也可组织职工测试。考核考评结果要与奖惩挂钩。

  

附: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点此处下载)

中共乐山市人民医院委员会 乐山市人民医院

2012年10月10日

附: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根据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医疗机构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所有从业人员,包括:

  (一)管理人员。指在医疗机构及其内设各部门、科室从事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决策等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医师。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工作的人员。

  (三)护士。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法在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

  (四)药学技术人员。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学工作的药师及技术人员。

  (五)医技人员。指医疗机构内除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之外从事其他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六)其他人员。指除以上五类人员外,在医疗机构从业的其他人员,主要包括物资、总务、设备、科研、教学、信息、统计、财务、基本建设、后勤等部门工作人员。

  第三条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既要遵守本文件所列基本行为规范,又要遵守与职业相对应的分类行为规范。

  第二章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基本行为规范

  第四条 以人为本,践行宗旨。坚持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的宗旨,发扬大医精诚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五条 遵纪守法,依法执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和纪律,严格执行所在医疗机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 尊重患者,关爱生命。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和健康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权利,不因种族、宗教、地域、贫富、地位、残疾、疾病等歧视患者。

  第七条 优质服务,医患和谐。言语文明,举止端庄,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加强与患者的交流与沟通,积极带头控烟,自觉维护行业形象。

  第八条 廉洁自律,恪守医德。弘扬高尚医德,严格自律,不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不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经营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不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活动;不骗取、套取基本医疗保障资金或为他人骗取、套取提供便利;不违规参与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倒卖号源。

  第九条 严谨求实,精益求精。热爱学习,钻研业务,努力提高专业素养,诚实守信,抵制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条 爱岗敬业,团结协作。忠诚职业,尽职尽责,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关系,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和谐共事。

  第十一条 乐于奉献,热心公益。积极参加上级安排的指令性医疗任务和社会公益性的扶贫、义诊、助残、支农、援外等活动,主动开展公众健康教育。

  第三章 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业绩观,加强制度建设和文化建设,与时俱进,创新进取,努力提升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 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努力提高管理能力,依法承担管理责任,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切实服务临床一线。

  第十四条 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正确行使权力,遵守决策程序,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作用,推进院务公开,自觉接受监督,尊重员工民主权利。

  第十五条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人事招录、评审、聘任制度,不在人事工作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 严格落实医疗机构各项内控制度,加强财物管理,合理调配资源,遵守国家采购政策,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药品、医疗器械采购和基本建设等工作。

  第十七条 加强医疗、护理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医疗风险管理机制。

  第十八条 尊重人才,鼓励公平竞争和学术创新,建立完善科学的人员考核、激励、惩戒制度,不从事或包庇学术造假等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九条 恪尽职守,勤勉高效,严格自律,发挥表率作用。

  第四章 医师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遵循医学科学规律,不断更新医学理念和知识,保证医疗技术应用的科学性、合理性。

  第二十一条 规范行医,严格遵循临床诊疗和技术规范,使用适宜诊疗技术和药物,因病施治,合理医疗,不隐瞒、误导或夸大病情,不过度医疗。

  第二十二条 学习掌握人文医学知识,提高人文素质,对患者实行人文关怀,真诚、耐心与患者沟通。

  第二十三条 认真执行医疗文书书写与管理制度,规范书写、妥善保存病历材料,不隐匿、伪造或违规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不违规签署医学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依法履行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传染病疫情、药品不良反应、食源性疾病和涉嫌伤害事件或非正常死亡等法定报告职责。

  第二十五条 认真履行医师职责,积极救治,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增强责任安全意识,努力防范和控制医疗责任差错事件。

  第二十六条 严格遵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和单位内部规定的医师执业等级权限,不违规临床应用新的医疗技术。

  第二十七条 严格遵守药物和医疗技术临床试验有关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充分保障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的知情同意权。

  第五章 护士行为规范

  第二十八条 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和综合素质,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注重沟通,体现人文关怀,维护患者的健康权益。

  第二十九条 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正确执行临床护理实践和护理技术规范,全面履行医学照顾、病情观察、协助诊疗、心理支持、健康教育和康复指导等护理职责,为患者提供安全优质的护理服务。

  第三十条 工作严谨、慎独,对执业行为负责。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及时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医嘱,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应及时与医师沟通或按规定报告。

  第三十二条 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完整规范书写病历,认真管理,不伪造、隐匿或违规涂改、销毁病历。

  第六章 药学技术人员行为规范

  第三十三条 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科学指导合理用药,保障用药安全、有效。

  第三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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