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实践能力和工作业绩的规定》的通知
各科室:
根据省卫计委《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实践能力和工作业绩的规定》(川卫办发〔2015〕104号)文件精神,2015年4月起,我院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除以往的对口支援和论文科研政策继续执行外,还须提交任现职期间的病历或专题报告。现将文件转发,请各科室迅速将文件精神传达到科室相关人员。
特此通知
附件: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实践能力和工作业绩的规定》(川卫办发〔2015〕104号) (请右击“目标另存为”)
201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