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

发布时间:2006/12/20 点击量:818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消毒剂、消毒器械申报受理工作,保证许可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消毒剂、消毒器械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消毒管理办法》,由卫生部许可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

第三条 消毒剂、消毒器械的申报受理应当严格按照《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规定进行。

第四条 申报材料的一般要求:

(一) 首次申报消毒产品许可的,应提供原件1份、复印件4份;复印件应当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二) 申请延续、变更、补发批件、补正资料的,提供原件1份;

(三) 除检验报告及官方证明文件外,申报材料原件应逐页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或盖骑缝章;

(四) 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使用明显区分标志,按规定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

(五) 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六) 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

(七) 所有外文(国外地址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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