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2004年新修订CABG指南:CABG适应证(节选)
发布时间:2005/1/3 点击量:11202
CABG手术既可用于缓解症状,又可用于延长寿命。在1991年的指南中,建议病人手术而不是药物治疗的主要考虑是生存情况。除了延长寿命外,这种手术是缓解致残症状的重要治疗手段。
CABG的适应证按照临床情况及证据类型和等级分述如下:
9.2.1. 无症状或轻度心绞痛
Ⅰ类
1.在无症状或轻度心绞痛的病人中,左冠脉主干明显狭窄者应行CABG。(证据等级:A)
2.在无症状或轻度心绞痛的病人中,左主干等同病变者即左前降支近端和左回旋支近端有明显狭窄者(≥70%)应行CABG。(证据等级:A)
3. 在无症状性缺血或轻度心绞痛的病人中,有3支血管病变者行CABG治疗有用(左室功能异常病人的生存益处较大;例如,射血分数(EF)<0.50和/或显示大面积心肌缺血者)。(证据等级:C)
Ⅱa类
在无症状或轻度心绞痛的病人中,有1支或2支血管病变的左前降支近端狭窄者行CABG治疗有益(如果无创性检查证实广泛缺血和/或LVEF<0.50,则本项建议改为Ⅰ类)。(证据级别:A)
Ⅱb类
在无症状或轻度心绞痛的病人中,有不累及左前降支近端的1支或2支血管病变者,可考虑行CABG(如果无创性检查显示有大面积活心肌,并且符合高危标准,则本项建议改为Ⅰ类)。(证据级别:B)
9.2.2. 稳定型心绞痛
I类
1. 在稳定型心绞痛病人中,左冠脉主干显著狭窄者建议行CABG治疗。(证据级别:A)
2. 在稳定型心绞痛病人中,左主干等同病变者即左前降支近端和左回旋支近端有显著狭窄者(≥70%)建议行CABG。(证据级别:A)
3. 在稳定型心绞痛病人中,有3支血管病变者建议行CABG(LVEF<0.50时生存益处较大)。(证据级别:A)
4. 在稳定型心绞痛病人中,有左前降支近端明显狭窄的2支血管病变,并且EF<0.50或无创性检查显示缺血者,建议行CABG。(证据级别:A)
5. 在稳定型心绞痛病人中,有1支或2支血管病变所致冠心病,而没有左前降支近端明显狭窄,但无创性检查显示有大面积活心肌,并且符合高危标准者,采用CABG治疗有益。(证据级别:B)
6. 在稳定型心绞痛病人中,尽管接受最大程度无创性治疗但仍发生致残性心绞痛者,当手术危险可以接受而能施行手术时,采用CABG治疗有益。如果心绞痛不典型,则必须获得客观的缺血证据。(证据级别:B)
Ⅱa类
1. 在稳定型心绞痛病人中,有1支血管病变的左前降支近端狭窄者,行CABG治疗是合理的。(如果无创性检查证实有广泛缺血和/或LVEF<0.50,则本项建议改为Ⅰ类)。(证据级别:A)
2. 在稳定型心绞痛病人中,有1支或2支血管病变所致冠心病,没有左前降支近端明显狭窄,但无创性检查显示有中度面积活心肌和缺血者,采用CABG治疗可能有用。(证据级别:B)
Ⅲ类
1. 在稳定型心绞痛病人中,有1支或2支血管病变但没有左前降支近端明显狭窄者,有不太可能由心肌缺血所致的轻微症状者,或没有接受充分药物试验治疗者,并有下列情况时,不建议行CABG:
a. 只有小面积活心肌(证据级别:B)或
b. 无创性检查显示没有缺血。(证据级别:B)
2. 在稳定型心绞痛病人中,有临界性冠脉狭窄(左冠脉主干以外部位,为腔径的50%~60%),并且无创性检查显示没有缺血者,不建议行CABG。(证据级别:B)
3. 在稳定型心绞痛病人中,冠脉狭窄不明显者(腔径缩小<50%),不建议行CABG。(证据级别:B)
9.2.3. 不稳定型心绞痛/
非ST段抬高MI(NSTEMI)
Ⅰ类
1. 在不稳定型心绞痛/NSTEMI的病人中,有左冠脉主干显著狭窄者应行CABG。(证据级别:A)
2. 在不稳定型心绞痛/NSTEMI的病人中,左主干的左前降支近端和左回旋支近端显著狭窄者(≥70%)应行CABG。证据级别:A
3. 在不稳定型心绞痛/NSTEMI的病人中,血运重建不理想或不可能者,以及最大程度非手术治疗无效的进行性缺血者,建议行CABG。证据级别:B
Ⅱa类
在不稳定型心绞痛/NSTEMI的病人中,有1支或2支血管病变的左前降支近端狭窄者,可能适合行CABG。证据级别:A
Ⅱb类
在不稳定型心绞痛/NSTEMI的病人中,有不累及左前降支近端的1支或2支血管病变者,当经皮血运重建不理想或不可能时,可以考虑行CABG(如果无创性检查显示有大面积活心肌并符合高危标准,则本项建议改为Ⅰ类)。(证据级别:B)
9.2.4. ST段抬高MI(STEMI)
Ⅰ类
在STEMI病人中,下列情况应行急诊或紧急CABG:
a. 在冠脉解剖适合手术的病人中,血管成形术失败伴持续性疼痛或血流动力学不稳定。证据级别:B
b. 在冠脉解剖适合手术的病人、有大面积心肌高危的病人和不适合行PCI的病人中,有药物治疗无效的持续性或复发性缺血者。证据级别:B
c. 梗死后室间隔穿孔或二尖瓣功能不全施行手术修复时。证据级别:B
d. MI后36小时内发生休克的伴ST段抬高或左束支传导阻滞或后壁MI的年龄<75岁病人的心源性休克,并适合在休克后18小时内行血运重建者,除非由于病人自己的意愿,或有禁忌证/不适合进一步行有创性治疗,因而继续支持治疗无益者。 证据级别:A
e. 在左主干狭窄≥50%和/或3支血管病变的情况下,出现危及生命的室性心律失常。证据级别:B
Ⅱa类
1. 解剖结构合适的病人,溶栓/PCI不合适或失败的病人和进行性STEMI早期(6~12小时)的病人,可以施行CABG作为基本再灌注治疗。证据级别:B
2. STEMI或NSTEMI的病人,在梗死后的最初3~7天,CABG病死率升高,必须权衡血运重建的益处与这种手术危险的增加。在梗死7天以后,可以采用前面章节中介绍的血运重建标准。证据级别:B Ⅲ类
1. 对于有持续性心绞痛并只有小面积心肌高危而血流动力学稳定的病人,不应该行急诊CABG。证据级别:C
2. 心外再灌注成功但微血管再灌注不成功的病人不应行急诊CABG。证据级别:C
9.2.5. 左室功能差
I类
1. 在左室功能差的病人中,左冠脉主干显著狭窄者应行CABG。证据级别:B
2. 在左室功能差的病人中,左主干等同病变者即左前降支近端和左回旋支近端显著狭窄者(≥70%),应行CABG。证据级别:B
3. 在左室功能差的病人中,有2支或3支血管病变的左前降支近端狭窄者,应行CABG。证据级别:B
Ⅱa类
在左室功能差的病人中,有明显无收缩力、可血运重建的活心肌但无任何上述解剖类型者,可行CABG。证据级别:B
Ⅲ类
在左室功能差的病人中,没有间歇性缺血证据和没有明显可血运重建活心肌证据者,不应行CABG。证据级别:B
9.2.6. 危及生命的室性心律失常
Ⅰ类
1.危及生命的室性心律失常由左冠脉主干狭窄所致者,应行CABG。证据级别:B
2. 危及生命的室性心律失常由3支冠脉所致者,应行CABG。证据级别:B Ⅱa类
1.危及生命的室性心律失常由1支或2支可行搭桥手术的病变血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