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二、政府采购三要素
采购人、资金性质、采购对象等三个要素必须同时满足。
采购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资金性质:财政性资金。政府采购的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采购对象: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三、采购形式与采购方式的区别
采购形式:集中采购、分散采购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四、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的区别
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
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两者主要区别在于集采目录与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五、哪些情况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六、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需要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区别
(一)规范主体不同。《政府采购法》规范的对象是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招标投标法》规范的采购主体无限制,涵盖了在我国境内进行招投标活动的任何主体,包括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采购方式不同。《政府采购法》规范的是政府采购行为。《招标投标法》规范的是招标投标行为。
(三)法律责任不同。《政府采购法》属于行政法的范畴,规范的是采购人的政府采购行为,强调的是行政责任;《招标投标法》属于民法、经济法的范畴,招标投标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强调的是民事责任。
(四)实施程序不同。政府采购包括采购预算编制、计划编报、采购意向、采购需求、招标采购、合同备案、履约验收、质疑投诉、复议诉讼、资金支付等环节。招标投标的程序开始于招标文件的制作到投标结束后供应商的确定。
(五)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不同。政府采购按预算隶属关系由国务院和省级政府或授权部门制定并颁布,而招标投标由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六)采购原则不同。政府采购制定的相关政策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招标投标无论国内国际、大中小企业一律平等、公平竞争。